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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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 | 1342字 | 10.0分钟 | 100% | 40 CPM | 12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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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 ——毛泽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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