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法院以(2018)冀2033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做出判决:
以刘某某犯危险
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对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评
价,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我院以冀公检刑诉〔20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
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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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 422字 | 7.1分钟 | 98% | 57 CPM | 20 次 | 8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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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你可以在某个时段欺骗所有人,你也可以长时期欺骗一部分人,但你绝对无法在所有时间里欺骗全体人,这就是历史。 ——林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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