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法院以(2018)冀2033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做出判决:
以刘某某犯危险
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对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评
价,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我院以冀公检刑诉〔20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
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 422字 | 7.1分钟 | 98% | 57 CPM | 20 次 | 8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错的字 (,), , ,〔,〕, , | |||||||
励志名言: 行动不一定带来快乐,但没有行动则肯定没有快乐。 ——英国谚语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