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著名法律学者何兵教授接受委托,成为“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某得辩护。为千夫所指的被告进行辩护,如果只
是为了出名,显然有悖常理。何教授早已名闻天下,为此案辩护在某种意义上只会牺牲何教授的大名。本案被告所犯罪行令人
发指。但是,为什么包括何教授在内的不少律师还要为这种人“坏人”进行辩护呢?要说明这个问题,就不得不提到刑事辩护
制度的起源。今人多将刑事辩护追溯至古希腊,却忘记了西方文明的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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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错的字 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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