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无业。2010年6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2011年1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6日因盗窃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12月16日被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抓获,6月10日被行政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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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6》 | 1110字 | 19.4分钟 | 98% | 55 CPM | 38 次 | 22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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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建议: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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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拿起自己十岁时候的照片,不是感叹韶华易逝青春不再,而是长久地逼视那双清澈无邪的眼睛,它提醒你,正是你曾经拥有过那么强的光亮,那么大的空间,那么多的可能,而这一切并未全然消逝;它告诉你,你曾经那么纯净,那么轻松,今天让你苦恼不堪的一切本不属于你。 ——余秋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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