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492185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第十九章留置权》成绩 - 打字成绩 - 在线打字练习(dazi.91xj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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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成绩: 2024/ 11/ 9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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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第十九章留置权 687 10.0分钟 100% 54 CPM 27 1 及格,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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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人须是一切世味淡薄方好,不要富贵相,常自激昂,便不得到坠堕。 ——曾国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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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 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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