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顺县,小学文化,农民,
户籍地平顺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某某号,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北屯某某
某小区,2018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一案,
于2019年7月24日以(2019)晋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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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死刑刑事案》 | 1007字 | 3.0分钟 | 98% | 75 CPM | 6 次 | 5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本次出错的字 法,院,经,依,法 | |||||||
励志名言: 我们留住一些什么,只是想证明从前。 ——刘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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