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
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住樊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无业。
2004年12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月1日刑满释放;
2008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3月4日刑满释放;
2014年5月16日因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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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我们发现了儿童有创造力,认识了儿童有创造力,就须进一步把儿童的创造力解放出来。 ——陶行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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