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8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2013年3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因吸毒,
于2013年3月1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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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8》 | 1390字 | 5.0分钟 | 96% | 55 CPM | 7 次 | 10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错的字 专,衅,州,因,犯,罪,5,2,同,蒋 | |||||||
励志名言: 人信、百倍自信,———手塚治虫( ) 相信别人,更要一百倍地相信自己。 ——手冢治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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