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9
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 李某某 系被告人田某甲的小姨 ,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
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4 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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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114》 | 1049字 | 10.0分钟 | 94% | 55 CPM | 30 次 | 35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错的字 同,被,,,,检,诉,号,指,员,庭,指,沿,由,所,有,/,。,告,亦,祝,某,证,言,交,察,交,查,,,交,连,云,公,交,认,字 | |||||||
小小建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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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我们虽然不能控制风的方向,但却可以调整帆的方向,达到胜利的彼岸。 ——杨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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