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8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
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1
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2013年3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
;因吸毒,于2013年3月1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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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377字 | 10.0分钟 | 94% | 66 CPM | 47 次 | 42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错的字 泰,因,犯,罪,被,本,院,同,蒋,检,诉,[,],指,本,员,蒋,庭,指,间,在,其,店,烤,吸,3,述,容,留,烤,吸,烤,吸,。,、,西,侧,房,间,内,,,王 | |||||||
小小建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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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信那些该信的东西,因为它能改变你。 ——白岩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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