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3月4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同年6月1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
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5 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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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 1114字 | 5.3分钟 | 97% | 51 CPM | 9 次 | 9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错的字 同,检,诉,毛,某,犯,8,审,诉 | |||||||
励志名言: 时光是一支开弓后的箭,只向前,不后退。 ——八月长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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