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法院以(2018)冀2033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做出判决:
以刘某某犯危险
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对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评
价,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我院以冀公检刑诉〔20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
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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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 422字 | 10.0分钟 | 92% | 56 CPM | 20 次 | 31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错的字 (,),一,做,缓,刑,二, , ,公,检,〔,〕,醉,判,决, , ,从,重,量,刑,情,节,予,以,一,十,七,条,出 | |||||||
小小建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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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离我们最近的地方,路程却最遥远,我们最谦卑时,才最接近伟大。 ——泰戈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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