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毛翠兰因与被上诉人绥宁县饮食服务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
十三日作出的(2011)绥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6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翠兰的委托代理人曾广球,被上诉人绥宁县饮食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仕忠及委托
代理人袁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绥宁县饮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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