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
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
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本案中,连某的配偶、父母均已故,连某
本人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无法征求其本人意见。连某的长子杨某某现...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判决书421字》 | 428字 | 10.0分钟 | 94% | 64 CPM | 5 次 | 24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错的字 由,有,监,护,能,力,的,人,;,须,经,已,无,现,合,指,为,连,〈,民,〉,指,为,连 | |||||||
小小建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
|||||||
励志名言: 猛志逸四海,骞翮思远翥。 ——陶渊明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