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五刑初字第41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喜民,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五检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判决书2》 | 1433字 | 10.0分钟 | 94% | 64 CPM | 33 次 | 40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错的字 五,。,犯,犯,并,依,庭,政,昌,岗,屯,邻,居,被,害,家,有,一,上,见,一,张,露,哈,滨,市,现,金,人,民,所,应,依,据,辩,解,昌,在,邻,家 | |||||||
小小建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
|||||||
励志名言: 生命是无尽的享受,永远的快乐,强烈的陶醉。 ——法罗丹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