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民三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智高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东莞市石碣镇桔洲第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a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律师,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
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系南昌市西湖区福广源食杂店经营者,住。委托代理人邬律师,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上诉人东莞市智高文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侵害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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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 | 6837字 | 10.0分钟 | 87% | 56 CPM | 22 次 | 86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错的字 民,终,字,(,),莞,市,莞,市,桔,区,a,司,友,达,(,审,),福,邬,智,具,因,与,权,纠,纷,一,案,市,(,),洪,民,初,字,,,出,智,邬,(,),年,8,月,8,日,Z,L,2,0,1,1,3,0,4,1,7,7,7,7,.,5,著,录,权,(,莞,智,),莞,智,证,。,(,),为,及,提,为,分,别,狗,猪,为,与 | |||||||
小小建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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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已经渐渐养成不去解释的习惯,很多情绪也无从分享,干脆自我消化,懂的人自然懂,不懂的人再多解释也有时差,有些故事只能说给懂的人听。 ——卢思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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