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鄂咸安刑初字第00072号
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无固定职业。
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无固定职业。
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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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错字有: 鄂,咸,安,。,。,局,被,逮,捕,张,华,。,辩,护,人,黎,霞,检,犯,适,诉,黎,霞,、,被,告,人,胡,庭,经,议,庭,官,埠,馆,里,余,某,即,持,刀,见,打,斗,砍,伤,持,刀,度,某,甲,家,臂 | |||||||
小小提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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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人生没有什么会永远不失去的,可是有的人不相信,所以他们会不停的寻找,找一辈子。 ——今何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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