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无业。2010年6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
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6日因盗窃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
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16日被减刑
后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抓获,6月10日被行政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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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2》 | 1103字 | 10.0分钟 | 94% | 69 CPM | 9 次 | 45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错的字 无,犯,被,减,刑,因,守,所,宜,检,诉,刑,诉,犯,庭,。,巷,村,窃,得,人,民,币,5,0,元,辆,辆,报,案,证,言,指,认,侦,破,窃,取,以,盗,窃,罪,罚,窃,取 | |||||||
小小建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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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一个领导者应该承认,个人的能力是极为有限的,一个人若做能力以上或以下的工作,都容易遭到失败,为了避免能力发挥上的缺点,更应该分层负责,这才是提高工作效率最科学的方法。 ——松下幸之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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