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五刑初字第41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喜民,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五检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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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2》 | 1433字 | 10.0分钟 | 93% | 74 CPM | 22 次 | 56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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