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河子市立新铝塑钢窗厂,经营场所新疆石河子市42小区北二路190号。经营者:常志杰,男,1986年12月
23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一路4小区228号。法定代表
人:马占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石河子市立新铝塑钢窗厂与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
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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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 1884字 | 10.0分钟 | 89% | 60 CPM | 11 次 | 70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错的字 立,新,筑,伟,原,告,立,新,铝,塑,钢,窗,厂,与,筑,案,石,河,子,市,立,新,筑,庭,立,新,7,9,.,付,工,程,款,的,以,利,率,[,(,6,4,1,4,0,元,×,9,5,%,),×,年,利,率,5,%,÷,×,,,],及,筑,辩,称,未,与,即,使,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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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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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留存一段记忆只是片刻,怀想一段记忆却是永远。 ——白落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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