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无业。2010年6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
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6日因盗窃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
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16日被减刑
后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抓获,6月10日被行政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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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2》 | 1103字 | 10.0分钟 | 95% | 82 CPM | 24 次 | 43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本次出错的字 犯,宜,检,诉,独,任,。,员,,,庭,晚,巷,翻,窗,家,窃,辆,、,缴,、,只,报,案,指,认,鉴,物,鉴,于,重,情,节,罚,窃,物,。,应,予,应,予,。,二,百 | |||||||
小小建议: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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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永远不要让别人对你说,你不能做一件事,哪怕是自己也不可以,假如你有梦想,你就有责任去捍卫它,别人不能做一件事,他就想告诉你你也不可以,你想得到一样东西,你要踏前一步,实现它。 ——加德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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