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无业。2010年6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
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6日因盗窃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
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16日被减刑
后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抓获,6月10日被行政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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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2》 | 1103字 | 10.0分钟 | 94% | 65 CPM | 12 次 | 38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错的字 无,犯,宜,检,诉,犯,员,庭,巷,村,窃,得,人,民,币,5,0,元,辆,辆,、,上,述,事,实,报,证,言,窃,以,盗,窃,罪,重,从,轻,处,罚 | |||||||
小小建议: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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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直到你不再找我,直到你找不到我,直到最后,你在某一瞬间猛然想起我,可是,那个时候,被你弄丢的我就真的已经不在了,也再不需要你再找回来了。 ——安东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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