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
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
的人,或者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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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三、四节》 | 1415字 | 24.1分钟 | 100% | 57 CPM | 231 次 | 1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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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以无厚入有间,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 ——庄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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