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条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
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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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141-150》 | 1096字 | 12.0分钟 | 100% | 89 CPM | 96 次 | 1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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