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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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65-278条》 | 1383字 | 20.0分钟 | 99% | 76 CPM | 48 次 | 15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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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 ——庄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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