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
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
,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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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 486字 | 25.0分钟 | 100% | 75 CPM | 17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励志名言: 凡事需多听但少言;聆听他人之意见,但保留自己之判断。 ——威廉莎士比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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