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
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
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准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民法典第四分编》 | 6606字 | 20.0分钟 | 98% | 58 CPM | 91 次 | 20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错的字 , , , , ,权, , ,未, , , , , , , ,未, ,将,有 | |||||||
小小建议: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
|||||||
励志名言: 我和谁都不争,和谁争我都不屑,简朴的生活、高贵的灵魂是人生的至高境界。 ——杨绛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