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9
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 李某某 系被告人田某甲的小姨 ,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
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4 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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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114》 | 1049字 | 3.0分钟 | 99% | 62 CPM | 14 次 | 5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本次出错字有: 指,独,任,酒,/ | |||||||
励志名言: 千万别摸着石头过河,要清楚最终追求是什么,究竟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当别人都迷迷糊糊的时候,你千万别也迷迷糊糊的。 ——钱永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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