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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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6-67条》 | 1506字 | 15.0分钟 | 98% | 50 CPM | 25 次 | 13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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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三日不读,口生荆棘;三日不弹,手生荆棘。 ——清·朱舜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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