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
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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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二编 第十八章 质权(425~446条)》 | 1943字 | 1.0分钟 | 100% | 68 CPM | 3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励志名言: 寒冷寂寞的生,却不如轰轰烈烈的死。 ——巴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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