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
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
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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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二编 十六章 担物权一般规定 (386~393条)》 | 845字 | 15.2分钟 | 100% | 55 CPM | 147 次 | 1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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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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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野蛮社会,体力可以统御财力和智力;资本社会,财力可以雇用体力和智力;信息社会,智力可以整合财力和体力。 ——牛根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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