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键人13712558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第五章附则第298-308条》成绩 - 打字成绩 - 在线打字练习(dazi.91xj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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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成绩 2024/ 10/ 25 F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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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第五章附则第298-308条 1533 32.0分钟 99% 45 CPM 67 8 及格,继续努力!
本次出错字有: 作,有,予,作,受,理,作,卫
小小提议: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总的来说速度上可能不是很快,多练习键位、或英文文章巩固一下,然后试着对应的输入法练习上,多增加词组等、一次性多字的输出,这样可以总体上提高部份速度。
励志名言: 有必不可已之事,便须早作,曰捱一曰,未必后日之能今日也。 ——曾国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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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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