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
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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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怅然孤啸,青山故国,乔木苍苔。 ——倪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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