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
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
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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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二编 十六章 担物权一般规定 (386~393条)》 | 845字 | 23.0分钟 | 100% | 36 CPM | 20 次 | 0 | 不及格,加强练习! |
小小建议:
总的来说速度上可能不是很快,多练习键位、或英文文章巩固一下,然后试着对应的输入法练习上,多增加词组等、一次性多字的输出,这样可以总体上提高部份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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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已经渐渐养成不去解释的习惯,很多情绪也无从分享,干脆自我消化,懂的人自然懂,不懂的人再多解释也有时差,有些故事只能说给懂的人听。 ——卢思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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