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
第三人。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
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
让与人为第三人。第四十八条 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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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节》 | 1123字 | 14.0分钟 | 100% | 79 CPM | 57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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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失败并不可怕,放弃才是可耻的。 ——龙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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