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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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编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3第124-131条》 | 1127字 | 3.0分钟 | 100% | 54 CPM | 8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励志名言: 我心有猛虎,在细嗅蔷薇。 ——西格里夫·萨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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