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四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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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①久利之事勿为,众争之地勿往; ②勿以小恶弃人大美,勿以小怨忘人大 恩; ③ 说人之短乃护己之短,夸己之长乃忌 人之长; ④利可共而不可独,谋可寡而不可众; ⑤天下古今之庸人,皆以一惰字致败,天 下古今之才人,皆以一傲字致败; ⑥凡成大事,以识为主,以才为辅,人谋 居半,天意居半。 ——曾国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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