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交付设质:自物保或他物保】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不能卖的东西就不能出质】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物债两分:质押合同】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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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22天》 | 827字 | 15.7分钟 | 99% | 51 CPM | 69 次 | 8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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