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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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91-120》 | 4257字 | 1.0分钟 | 98% | 59 CPM | 1 次 | 1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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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已经渐渐养成不去解释的习惯,很多情绪也无从分享,干脆自我消化,懂的人自然懂,不懂的人再多解释也有时差,有些故事只能说给懂的人听。 ——卢思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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