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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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21-150》 | 2493字 | 8.8分钟 | 99% | 57 CPM | 20 次 | 7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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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明·彭大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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