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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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十二》 | 1666字 | 2.0分钟 | 100% | 52 CPM | 7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励志名言: 把握自己的人生,会怎样?糟糕,不可归咎他人了。 ——埃里克·乔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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