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
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窃得被害人闫某现金人民币4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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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错的字 检,刑,用,区,指,员,庭,六,件,物,述,公,法,重,供,述,性,异,议,区,巷,8,六,件,另,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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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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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不论想法如何绝妙,只会空想而不付诸实施,等于没想一样,不做出来让人瞧瞧,谁也不会去注意你的高妙想法。 ——丘水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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