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职务侵占罪。刘某并非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欺骗甲公司处分财物,
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确定刘某发送空箱伪装快递业务的行为破坏了甲公司的生产经营,故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刘某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甲公司的业务提成款,故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24条,
,第271条第1款。 (2)刘某对甲公司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6万元。刘某虚构发件人,伪装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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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名言: 凡事需多听但少言;聆听他人之意见,但保留自己之判断。 ——威廉莎士比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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