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职务侵占罪。刘某并非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欺骗甲公司处分财物,
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确定刘某发送空箱伪装快递业务的行为破坏了甲公司的生产经营,故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刘某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甲公司的业务提成款,故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24条,
,第271条第1款。 (2)刘某对甲公司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6万元。刘某虚构发件人,伪装成收...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数 | 测试时长 | 正确率 | 速度 | 退格数 | 出错数 | 成绩 |
---|---|---|---|---|---|---|---|
《加油打字》 | 454字 | 2.0分钟 | 100% | 52 CPM | 8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励志名言: 在清水里泡三次,在血水里浴三次,在碱水里煮三次,我们就会纯净得不能再纯净了。 ——托尔斯泰 | |||||||
您觉的这篇文章怎么样,评个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