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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判决书全文3

2021-12-20 11:17  浏览数:429  来源:togitus

出庭检察员提出: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莫焕晶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支持。
(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的动机清楚,实施放火行为的事实清楚,
因放火造成4人死亡和重大财产受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莫焕晶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3)上诉人对放火的公共危险性具有明确认识,且积极实施放火行为追求一定规模火灾的发生,
没有应对火势蔓延以及帮助被害人逃生的计划,对犯罪后果持放任的故意。(
4)物业存在的问题导致消防灭火救援过程中出现的水压不足并非改变或阻断莫焕晶放火行为
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和重大财产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不能减轻上诉人的刑事责任。
(5)一审判决对放火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提出一审没有考虑其坦白情节,
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将物业和消防问题作为酌情减轻上诉人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
以及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畸重、偏重,要求改判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莫焕晶放火的事实,
有证明火灾报警、公安(消防)接处警情况的证人胡某等的证言,
从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取的报警记录及录音,
从杭州市消防支队司令部作战指挥中心调取的杭州市119指挥中心案件信息报表、出车命令、
119报警记录及录音,从案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调取的消控记录、小区消防设施报警记录,
以及从杭州市急救中心调取的电话录音;证明小区住户发现小区起火、
目击火灾扑救经过情况的证人陈某1、金某等的证言,以及与之相印证的案发小区电梯监控视频、
手机联系记录;证明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小区起火、
参与火灾扑救情况的陈某2、汪某、魏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以及与之相印证的物业消控记录、
案发小区电梯监控视频;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扑救火灾经过情况的证人吴某、黄某、宋某、赵某等的证言,
以及与之相印证的物业消控记录、案发小区电梯监控视频、消防宣传员拍摄的现场视频、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扑救相关情况说明;
证明对本案4名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情况的证人戴某等的证言,
从杭州市急救中心调取的出车证明、院前急救病历及报警录音,
以及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调取的抢救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急诊死亡记录;
证明火灾现场结构,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提取物证、痕迹,
认定火灾原因及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公安消防部门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公安机关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
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消防部门火灾现场调查报告、
消防调查报告,以及物证榔头、打火机、水桶;
证明火灾损失情况的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明上诉人莫焕晶因负债外出躲债情况的证人麦某、莫某等的证言,
以及与之相印证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民事裁判文书;
证明上诉人莫焕晶案发前进行网络赌博及向被害人朱某借款情况的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调取的财付通账户注册信息、
交易记录,赌博网站网页截图、赌博记录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定上诉人莫焕晶盗窃的事实,有被害人林某1等的陈述,证人张某、文某、占某等的证言,
当票、赎当凭证、收款收据、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及照片,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
典当公司监控视频,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珠宝检验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上诉人莫焕晶对放火、盗窃犯罪事实均予供认,所供及相关辨认笔录与前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
二审期间,本院依辩护人申请,调取了案发小区建设规划、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等证据材料,
通知公安机关组织上诉人莫焕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辨认,对现场相关位置进行了重新勘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公安机关鉴定部门对本案4名被害人死亡原因所作的补充说明,
上述证据材料经二审庭审出示、质证,与原审认定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二审庭审中,
本院依辩护人申请,通知证人吴某、黄某、宋某、赵某、汪某、魏某出庭接受了询问,
6名证人当庭就本案火灾扑救有关情况所作证言,与其在侦查阶段或一审期间所作证言相符。
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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