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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2021-12-14 10:02  浏览数:847  来源:13103671

一、协议离婚(《民法典》第1076~1078条)
双方自愿。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发放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
判决离婚之条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例如,男方以其生育权遭受侵害为由,在离婚时对女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因是否生育争执,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就达到了法定的离婚标准。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婚姻解除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四、禁止诉讼离婚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例外:女方提出离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危及男方或小孩人身安全;又如女方与人通奸怀孕等)
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离婚。
例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清偿问题。
一、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惩罚原则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一方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起诉。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类型
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论其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抚养权归属
不满2周岁,归母亲抚养。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2周岁的,有利子女。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是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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