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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检举孙某贩毒相威胁。孙某不同意与王某分开并与王某男友通过短信、电话多次联系,扬言欲对王某进行报复。某日晚
,孙某与王某再次在孙某居住的地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孙某拿出大量毒品并进行言语刺激,致被害人王某当场予以吞食。
被告人孙某眼见王某毒性发作而挣扎,遂自己亦吞食冰毒,在毒性发作后才打电话给其朋友求救。被害人王某经送医救治
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确认死者王某系口服冰毒中毒死亡。
检察机关指控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
尸体检验报告、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孙某供述等证据。在诉讼过程
中,王某家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孙某当庭辩解被害人王某系从其手中抢走冰毒并吞服,属于自杀行为,不应由其承担故意杀人罪的罪责。其辩护
人认为孙某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孙某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系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
小,杀人情节较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被害人王某欲摆脱其纠缠并以检举其贩毒相威胁,二人产生激烈冲突的情况下,明知王
某情绪极为激烈易受刺激,仍向王某提供足以致死数量的毒品,并通过言语,刺激王某当场吞食,导致其因口服冰毒死亡
,其实施的行为与王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孙某提出的王某系从其手中夺取毒品并吞食,其在侦查机关所做供述未经其核对确认的辩解,经查,从孙
某
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的笔录和监控录像看,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程序合法,没有刑讯逼供,对讯问笔录应依法予以采
纳。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孙某供认其在与王某发生激烈争执后,提供毒品并用言语刺激王某当场吞服,且其供述与尸体
检验结论、现场勘验情况能相互印证。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冰毒包装袋上指纹为孙某所留,排除了被害人王某接触该
毒品包装的可能。故被告人孙某称王某系从其手中夺取毒品并吞食,该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鉴于被告人孙某与王某之间系因琐事产生纠纷,且孙某提供的毒品由王某自行吞食,双方均是在发生争吵后冲动所
为,故孙某的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通常的故意杀人犯罪存在区别;且孙某归案之初能如实坦白,基于
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孙某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孙某的犯罪行为
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但王某在争执中自行吞食冰毒
致死,亦有一定责任,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孙某赔偿。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定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