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伤
椅子击打王某,致其倒地左臂受伤,造成王某左侧尺骨鹰嘴骨骨折,经巴彦淖尔市羽禾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
级。案发后,杨某提存保证金30000元,后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杨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
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了: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
书、归案情况说明、医院诊断证明书、公证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王某身体,致其轻伤一级,其行
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
宽处理。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杨某对指控事实、罪
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25年5月27日晚上22时许,在杭锦
后旗陕坝镇“某便民市场”内,被告人杨某和被害人王某酒后发生争执,杨某使用椅子、拳头,将王某打伤。王某伤情经杭锦
后旗医院诊断,为左侧尺骨鹰嘴骨骨折、头部软组织肿胀等。巴彦淖尔市羽禾司法鉴定所于2025年6月23日对被害人王
某的伤情,作出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损失合计9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
杨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立案
决定书、拘留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武研孝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杨某
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王某身体,致
其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
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涉案扣押未
随案移送的红色塑料椅子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
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