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类
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
规定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中上诉人王读平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须以被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在处理前起交通事故中设置警示标志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其财产损失为前提上诉人在请求确认高
速公路一大队在前起交通事故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以及未按规定在警戒区摆放锥筒的行为违法的案件中原审法院已作出
行政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处理前起交通事故中设置警示标志摆放锥筒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判决驳回了王读
平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作出生效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行政判决故王读平认为高速公路一大队在前起交通事故现场设置的警戒区未
达到规范要求高速公路一大队的行为导致二次事故并造成其损失其要求高速公路一大队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
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