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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亮殴打他人罪1

2025-08-16 19:38  浏览数:180  来源:小键人15427879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
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2007年5月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0日
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肖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陈某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聚众
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某某,北京
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陈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
被告人姜某、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京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
姜某、陈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姜某、陈某某,听取了姜某的辩护人肖
某、陈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周某某、陈某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认定:2018年4月20日22时许,(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38号北京大众洗浴有限公司(以
下称汤泉洗浴)内,因服务问题辱骂汤泉洗浴工作人员及负责人赵某某,后被赵某某等人殴打。遂纠集等人来汤泉洗浴,与赵
某某协商被打一事未果。2018年4月21日1时许,伙同纠集姜某,姜某纠集陈某某,等人聚众斗殴。其间,持尖刀扎刺
被害人古某1左臂、胸背部等部位,并踢踹其头部,路某等人持铁棍殴打古某1,造成古某1右肺及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
死亡;斗殴过程中,还造成陈某某重伤二级、张某1轻伤一级、张某某、路某轻微伤。姜某、陈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
10日、2018年11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人的供
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物证照片,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手
印鉴定书和手机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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